dacheng1941 wrote: 1.在先申请权利要求保护A,在后申请权利要求保护A+B,要求优先权,那么,在评价在后申请新颖性创造性的时候,需要分别检索吗?也就是以优先权日前的现有技术评价A,以后申请的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评价B? 另外,在优先权期间,如果有对比文件披露了B,并且技术效果相同,那么在后申请就没有创造性了吗?
dacheng1941 wrote: 2.要求优先权时,我记得老师说过有的情况可以是非首次申请作为优先权的基础,但我不记得是什么情况了。
dacheng1941 wrote: 3.如果申请人就相同主题先后提出了三次申请,第二次要求了第一次的优先权,之后申请人发现的二次的修改错了,想再提出申请,但是已经超过了12个月,这时,对于申请人来说最好应该怎样做? 可以自始放弃第一次申请,(那么第二次申请就没有了优先权,此时还需要更改著录项目吗?)使第三次申请要求第二次申请的优先权吗?
非比寻常 wrote: 如果据首次申请已经超过了12个月,已经不能再享有国内优先权了。作为国内优先权,第一次申请于在后申请提交时,通常就被自动视为撤回。如果第一次申请并没有被公开(同时也没有其他公开),第二次申请还可以被作为优先权的基础。 此外,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可以享有优先权的前提是,在先和在后的技术方案应完全相同,如果存在有实质区别的内容将是不能享受优先权的。
guer wrote: 想问下杨老师,你所说的“第二次申请可作为优先权基础“的情况,是不是第二次申请撤回对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时?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并转播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注册并登陆,便可获得
获得实名认证的论坛会员可获取此勋章
dacheng1941
注册会员
|(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