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nbing135 wrote:
写了一个申请,权利要求中是这么写的
1.一种a的组合物用于****保健品的用途,特征是该组合物包括a和至少一种调节a活性的物质 。
2.根据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调节活性的物质选自于b,c,d,e中的一种或几种的混合物
审查员的意见是写得过于宽泛 bcde来源很多 比如b可以从三千多种植物中提取而来 所以要求分案
个人很疑惑 我这个权利中并没有限定bcde的来源和获取方法阿 怎么会bcde来源过多?
如果确实需要修改 怎么改比较好 希望可以指导一下 首先,你说的这个文件写的问题是有点多:
用途权利要求肯定不是这个写法。
从属的引用主题也肯定不对。
在深入的思考的话,可能存在着撰稿人放弃了申请应得权益的保护之可能。比如,从“其特征在于”来看,可能有必要直接对其组合物本身进行保护。
其次,审查员的依据跟结论是不一致,不是审查员的逻辑暂时短路就是你理解有偏差。其依据估计是想说你的权利要求得不到支持或者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具体表现可能是你的说明书中没有对b,c,d,e中的一种或几种的混合物的获得及其能否实现本发明的功能达到本发明的效果进行记载。
一般来讲,本案应该不会涉及到分案的问题。但不排除例外。比如本申请中A为已知的情况下,a与完全不同的组分组成的不同的组合物之间很难具备单一性,即使这些组合物所能实现的功能都是一样的。
至于如何修改,没办法说,因为具体的操作肯定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