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行政处理决定与法院民事判决,哪个效力更高?

2008-6-29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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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知识产权局对某公司行为作出《专利纠纷处理决定》,认定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我司的专利权。某公司不服,诉省知识产权局,终审判决维持该决定。
后我司起诉至某公司所在地的中院(与行政案一审法院不是同一法院),诉某公司的行为侵权要求判赔。该中院判决书认定某公司的行为不侵权(外观,认定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判决中只说本院有权对是否侵权全面审查,但未涉及对原处理决定是否正确的认定。我方上诉,终审维持原判(二审法院与行政二审法院是同一法院)。
现某公司公开生产及销售侵权产品。我司可否申请强制执行《专利纠纷处理决定》?法院会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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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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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08-6-30 00:58:56

Re:行政处理决定与法院民事判决,哪个效力更高?

正常应该不会执行。

策略还是有的,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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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ls0  认证会员 | 2008-6-30 04:34:10

Re:行政处理决定与法院民事判决,哪个效力更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已经过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侵权或者不侵权认定的,人民法院仍应当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全面审查。

转:
看看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蒋志培法官的观点:\'    知识产权既有民事的保护也有行政的保护,还有刑事的保护。 行政执法和民事司法的交叉,确实在实践当中发生。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的意见是,应当作为民事案件依照法律受理并且审判,在民事赔偿问题上并不受行政处理、行政执法的约束。
    关于行政执法执行的如何,如果当事人认为有问题可以依法提起有关的行政诉讼。作为不侵权和不侵权以后造成了损害赔偿的问题,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因受理了行政执法问题而终止。\'
coco  注册会员 | 2008-6-30 05:19:48

Re:行政处理决定与法院民事判决,哪个效力更高?

多谢楼上。
我司律师的意见是在省城(行政一审的中院)或外省(即我司所在地)制造管辖权,再诉侵权。我认为没有必要了。
我们错就错在不该到人家的家门口去打赔偿,结果成了人家的不侵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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