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
一般在收到授权通知后,申请人就必须决定在指定国名单中选择生效国。根据各生效国的规定,通常都需要将专利的全部内容翻译成该国的语言,并提交给该生效国。欧洲专利组织成员国需在授权公告起3个月内完成翻译工作并在各国生效。如果申请人未在期限内提交译文,则丧失在该国的专利权。
个人理解,如果未完成指定国生效手续,则权利并不存在,当然不构成侵权,无需抗辩。
另:《伦敦协议》将正式生效
2008年1月29日,法国向欧洲专利组织交存《伦敦协议》批准书,藉此,搁置已久的《伦敦协议》将于2008年5月1日正式生效。截至目前,共有12个EPC缔约国批准该协议。
欧洲专利组织于2000年通过《伦敦协议》,旨在简化目前欧洲专利申请须在成员国间提交翻译文本的规定。该协议建议,欧洲专利申请指定国的官方语言中有EPO官方语言(英文、法文和德文)之一时,申请人无需再向该指定国提交其官方语言的申请译文;其他国家则必须选择EPO的官方语言之一为“规定语言”,同时可要求申请人将权利要求书翻译成该国语言。该协议的实施将使专利文本翻译费用降低45%,平均每件申请可减少3,000欧元,从而为欧洲的专利申请人节省大量资金。业内人士称,《伦敦协议》的实施将推动欧洲经济的快速发展,使欧洲专利制度更具吸引力,尤其是让中小企业从中受益。
注:以上关于生效和《伦敦协议》的内容来自国知局,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