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指南对功能性限定的表述\"
对于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对于含有功能性限定的特征的权利要求,应当审查该功能性限定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如果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功能是以说明书实施例中记载的特定方式完成的,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明了此功能还可以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他替代方式来完成,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该功能性限定所包含的一种或几种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中不得采用覆盖了上述其他替代方式或者不能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问题的方式的功能性限定。”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如你所说,授权时,该实施例技术未出现,而现在出现后,对该功能性限定的范围内存在有实施例不能满足所有技术特征,根据审查指南是的理解,是可以不符合法26条第4款的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意图在于迫使专利权人缩小范围)。但是个人认为难度比较大。
P.S: 我不是高人。
请高人给出准确的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