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要按驳回的原因分开来看:
1. 如果是因为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原因被驳回,专利代理人的责任很小,几乎没有,因为:申请人作为本领域的行家,对本领域的技术发展比代理人了解,对其技术的是否具有专利性应该清楚,尽管代理人在撰写前会进行检索,但这种检索是不全面的(要不国知局也不会在实用新型检索报告上声明报告不能作为行政起诉的依据);
2. 如果因为撰写的原因,如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等原因被驳回,除非申请人坚持不想公开充分(如作为技术秘密保留),那么代理人要承担很大的责任。即使由于这方面的问题有幸逃过审查员的眼睛获得了专利权,在以后的维权、无效等过程中,也会使代理人承担这方面的责任。
3. 如果由于耽误期限的原因被驳回,代理人或者流程人员要负全部的责任,当然一般可以搭上权利恢复费通过恢复权利来弥补,
当然,在现在的专利代理制度下,代理人的责任一般由事务所直接承担,然后事务所会再找代理人算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