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t wrote: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提到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也就是公开不充分。这是一项发明申请,在加工工序中用到了自动磨光机,审查意见认为
没有给出机器的结构和参数,以及机器在相应工作环境中如何工作。
发明的实质是采用了磨光这道工序。
书上说一旦加上这些内容会超出修改范围,只能根据说明书来说明,
请各位高手多多指教,谢谢了。 楼主的案子涉及的\'加工工序\'是特定的,特别是发明点所在,看来要磨光到某一指标,要使用专门自动磨光机.
如果是普通的磨光,可以使用一般的磨光机,可以认为已公开,如果楼主在说明书中记载\'使用一般的磨光机即可\'一类的语言,会好一些.
为克服缺陷,楼主试找\'教科书,手册,标准之类\'的文献,作为证据,说明机器的结构和参数是\'公知常识\'进行说理.并同时与审查员直接沟通.
请注意,不要把期刊上记载的内容作为现有技术作为\'公知常识\'的证据,因为你要把公开技术方案加上期刊上的现有技术作为你的发明,正好证明了你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s:2][s: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