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是:其特征在于:该加工方法用数控墨弧焊机焊接对缝,
审查意见通知书认为“墨弧焊机”含义不清楚,实际上,墨弧焊机也是该申请人发明的一种自动弧焊机,这样,如何陈述意见?
希望各位高手不吝赐教,多谢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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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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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饭睡觉打豆豆  中级会员 | 2008-6-19 23:13:20

Re:意见陈述书撰写

你说明书里有对这个名词的确凿解释吗?有就给审查员指出来,没有的话你就拿说明书里具备相同功能性的结构描述代替下那个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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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t  新手上路 | 2008-6-19 23:27:56

Re:意见陈述书撰写

谢谢你的回复。
说明书中也是直接写的“用数控墨弧焊机焊接对缝”,没有关于墨弧焊机的其他描述。
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08-6-19 23:40:53

Re:意见陈述书撰写

墨弧焊机也是该申请人发明的一种自动弧焊机?

如果这是申请人自己发明的,专用于本发明的或未公开报道过可用于本发明的设备,则在意见陈述过程中应注意避免自己招供“公开不充分”。

如果公开报道过该设备可用于本发明,则自然不可能写到特征部分。

所以,基本可以确定的是:不得不将该特征删除。

当然,这只是根据大概的可能得出的结论。具体的操作方式还要根据详细案情来确定。
还是那句话,专利事件,很多时候,都是细节决定成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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