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在先申请限定为a,在后申请限定为a或b或c ,限定a是否必要?
唉,讨论半天,根结在“权利要求”跟“技术方案”的词义区别上。
一项技术方案就是一项技术方案,但一项权利要求可以有一项或多项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规定的新颖性是以技术方案为评价单位的,但是其审查结论却是以权利要求为单位的,所以,只要你的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则整个权利要求被视为不具备新颖性。
现在的专利代理行业里,把“权利要求”跟“技术方案”混用已经成为常态。但希望这种混用只是在大家理解的基础上的心照不宣,在关键时刻还是能分的清才好。
明白了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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