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先的权利要求1中写入了对某个特征的限定为a,后面的另一个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对该特征的限定为a或b或c,那这个方案怎么看?那对于a的这个方案是不是和上一个申请是一样的?写这个特征还有没有意义?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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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erne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8-6-19 19:40:17

Re:问题

可以要求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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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uewuhen  游客 | 2008-6-19 19:44:40

Re:问题

看权利要求不只看一个技术特征,要全面看,如果其他特征也一样,则两个申请是一样的,对某个特征的限定为a或者限定为a活b或c,属于替换关系,是同样的特征
小丫头  注册会员 | 2008-6-19 20:07:49

Re:问题

我只是单单想看这个特征的问题,我当然知道这个权利要求是由新颖性的,但是我只是不太明白这个或的方案,我觉得既然这个特征是并列的,那么这个特征和其他特征也是权1保护的及个方案中的一个,如果其他特征和前面的申请一样,那单就这个方案和前面的申请的权1保护的是一样的,但就这项看是没有新颖性的吧,注意,我不是判断权1有没有新颖性的问题,不知道是我没表达明白,还是你(taxuewuhen )没听明白
taxuewuhen  游客 | 2008-6-19 20:14:53

Re:问题

单看这一个是一样的,刚才我不是说了啊
fixedstar  中级会员 | 2008-6-19 20:26:02

Re:问题

后一申请 实质 为 三个权利要求 , 其 三个权利要求中,一个没有新颖性,另两个具有新颖性 。
小丫头  注册会员 | 2008-6-20 21:35:07

Re:在先申请限定为a,在后申请限定为a或b或c ,限定a是否必要?

fixedstar  我与你观点相同
小丫头  注册会员 | 2008-7-1 22:28:51

Re:在先申请限定为a,在后申请限定为a或b或c ,限定a是否必要?

据专利局资深审查员说该权利要求1没有新颖性
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08-7-1 22:38:16

Re:在先申请限定为a,在后申请限定为a或b或c ,限定a是否必要?

唉,讨论半天,根结在“权利要求”跟“技术方案”的词义区别上。

一项技术方案就是一项技术方案,但一项权利要求可以有一项或多项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规定的新颖性是以技术方案为评价单位的,但是其审查结论却是以权利要求为单位的,所以,只要你的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则整个权利要求被视为不具备新颖性。

现在的专利代理行业里,把“权利要求”跟“技术方案”混用已经成为常态。但希望这种混用只是在大家理解的基础上的心照不宣,在关键时刻还是能分的清才好。
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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