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感谢whiteice的善意提醒。这两个专利申请是PCT件,早已在国际阶段进行了公开,因此不会产生新颖性的问题。鉴于 whiteice的善意提醒我已经将原帖删除,现在把问题抽象一点儿再次提出,因为觉得问题很重要所以欢迎大家讨论(如果 whiteice觉得原帖不妥,就请删除回帖,因回帖包括原帖内容)。

问题如下:
遇到一个开放式与封闭式权项的撰写问题:

权项是这样的:一种用于培养D的培养基成分,包括A、B或者C。

有必要说明关于说明书的支持问题:说明书通篇都是围绕A、B或者C这三种材料叙述的,没有关于任何其他成分的公开。

该权项撰写乍一看没有什么问题,但是深究就会发现这种撰写形式是不被允许的。“包括”这种写法是“开放式权项”的撰写方式,但是权项是A+B+C的撰写方式,按照审查指南第十章的规定“如果权利要求的组合物A+B+C,如果说明书中实际上没有描述除此之外的组分,则不能使用开放式权利要求”。

这个是我在OA中实际遇到的一个问题,按照审查员的要求,权项需要以“封闭式”撰写,也就是说应该描述为“一种用于培养D的培养基成分,其特征在于所述培养基成分由A、B或者C组成。”如果这样一来,从形式上确实满足了权项的撰写要求,但是从说明书整体和常识上来看,显然与事实不符,因为作为“成分”来说是复杂的,不可能仅由所述3中成分组成(问题1:如何解决上述矛盾);另外一点,从保护范围来看,该权项只能保护A、B或者C这3个成分了。(疑惑1,联系下面的问题2)

了解申请人的本意,其确实也只想保护A、B或者C这3种成分,但是撰写的时候第一反应都会写成开放式的权项,试想我们自己,如果单纯写技术文章而非专利文献我们也很可能先找出一个大的范围,然后说这个范围包括着我们希望保护的内容,如“A、B或者C”这3个成分。我最迷惑的是与这个问题相似的另外一例,权项是这样撰写的:

一种肽,其特征在于具有氨基酸序列SEQ ID NO:1,可促进细胞某种特性。
“具有”仍然是开放式权项,SEQ ID NO:1是希望保护的肽的一部分,与上一例的发明人不同的是,该发明人希望保护的的确是肽本身,其具有序列SEQ ID NO:1,但是说明书中没有公开SEQ ID NO:1以外的序列。从生物专业的角度可以理解,肽段有不等的各种长度,而发挥功能的往往只有一小部分,如SEQ ID NO:1,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在说明书中需要公开哪些部分才能使“肽”受保护,难道要公开全部序列?能否通过公开除了SEQ ID NO:1以外的一部分但非全部的内容来克服“公开不充分”的问题,同时能够使用开放式权项实现“肽”的保护(此即问题2)

一种想法(不知道是否正确):生物类发明的说明书和权项撰写是否不能拿“开放式”和“封闭式”进行衡量?仍举“肽”的例子,即便是尊重审查员的意见,我们将权项改成“封闭式”,这时只能保护SEQ ID NO:1,对于生物来说,SEQ ID NO:1可能只有在特定的肽上才能发挥其功能,离开适当的载体是否还有意义?我是否能从这个角度抗辩?

谢谢大家拉,希望积极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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