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eehung wrote: 答复审查意见, 原权利要求有10项, 主权项写了两个并列的技术方案,中间用“或/和”进行衔接,形成3个技术方案 “A或/和B”相当于 A , B , A+B 三个技术方案 审查员要求分案,专利申请人不想要两个专利,因此要保留其中两个方案: 一个是A 第二个是A+B 因此需要增加一个权利要求,这样就变成了11项权利要求,需要交纳附加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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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eh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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