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请教一个关于新颖性的问题

2008-6-17 21:32
29014
申请人在申请文件1中公开了一个系统的发明方案,也粗略公开了该系统中的一个模块所做的改进,其独立权利要求是该系统,一个从属权利要求涉及到该模块。
1个月后,该申请人希望针对该模块单独申报专利。由于需要补充实施例,所以不能做分案申请。问题是:在此情况下,其在先申报文本是否会影响在后申报的新颖性?
另外,如果在先申报是他人的申请,虽然要求保护的范围不同,是否属于抵触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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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ohaibo530  高级会员 | 2008-6-17 23:33:44

Re:请教一个关于新颖性的问题

问题是:在此情况下,其在先申报文本是否会影响在后申报的新颖性?
1、首先需要明确抵触申请的概念:
《审查指南》2.2 抵触申请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新颖性的判断中,由他人在该申请的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损害该申请日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为描述简便,在判断新颖性时,将这种损害新颖性的专利申请,称为抵触申请。此处所称的他人包括申请人部分相同的情形。
另外,抵触申请仅指由他人在申请日以前提出的,不包含由他人在申请日提出的和由申请人本人提出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2、申请人可依据“专利法”29.2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将要求在先申请为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同时应当注意,当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时,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的中国首次申请,自中国在后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被视为撤回。因此,建议在后申请的保护范围包括系统+模块+模块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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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溟之鲲  专利代理人 | 2008-6-18 00:08:49

Re:请教一个关于新颖性的问题

申请人自己申请的在先专利不会影响其在后申请的新颖性,条件是提交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还未公开;
如果在先申请是由他人提交的,即使要求的保护范围不同,也会影响在后申请的新颖性,这构成抵触申请(当然,事实上要对比后一申请的权利要求与在先申请的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这里假定后一申请的权利要求已经被在先申请的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所记载)。关于抵触申请,可以看一下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2.2节关于抵触申请判断原则的。
taxuewuhen  游客 | 2008-6-19 19:52:45

Re:请教一个关于新颖性的问题

北溟之鲲
高手!
学习学习  注册会员 | 2008-7-24 20:36:27

Re:请教一个关于新颖性的问题

北溟之鲲说得很对,补充一点,如果申请人部分重合,按照现行指南是被认为是他人的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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