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是:在此情况下,其在先申报文本是否会影响在后申报的新颖性?
1、首先需要明确抵触申请的概念:
《审查指南》2.2 抵触申请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新颖性的判断中,由他人在该申请的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损害该申请日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为描述简便,在判断新颖性时,将这种损害新颖性的专利申请,称为抵触申请。此处所称的他人包括申请人部分相同的情形。
另外,抵触申请仅指由他人在申请日以前提出的,不包含由他人在申请日提出的和由申请人本人提出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2、申请人可依据“专利法”29.2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将要求在先申请为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同时应当注意,当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时,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的中国首次申请,自中国在后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被视为撤回。因此,建议在后申请的保护范围包括系统+模块+模块的改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