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考试] 2002年卷4第36题

2008-6-16 06:54
51741
根据您的教材:
B中所称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而审查原则是以提交的说明书和权利书公开的整体技术内容为依据,则B中的结论不具有实用性是否成立?
C中题干根据申请文件记载的技术方案实施,也就是说按照技术方案的条件实施,应该肯定其可以保证全部的技术条件,此时产生的成品率不稳定,并不能理解为技术条件未得到保证。
所以,本题答案为C。
请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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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寻常  版主 | 2008-6-17 05:53:23

Re:2002年卷4第36题

关于选项B:
对于三性的判断的核心是围绕权利要求进行的,当权利要求不明确时,可以在权利要求限定的范围内通过说明书来进一步解释权利要求。题目中所述的“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并没有将说明书排除在外,并不是仅凭权利要求做出的判断,因此这时的判断结果就是对整个发明的判断结果。

  
关于选项C:
有的发明,即使在全部的技术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依然会出现成品率不稳定的情况。这并不影响该方案成为一个发明,甚至也可能不影响其获得专利权。科学研究总是循序渐进的,有的时候有些潜在的条件可能在发明时还没有被人们认知,但是作为一个整体方案,其只要是能够被证明是可实现的,就可以满足的实用性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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