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看审查指南关于分案申请规定的时候,觉得审查指南的描述含糊不清。
上一段是说: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下一段说: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上面一段不是说驳回的原申请不能再提出分案申请了吗,为什么后一段又可以在驳回三个月内提出申请,这是不是自相矛盾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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