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论文] 分案申请递交的时间

2008-6-14 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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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看审查指南关于分案申请规定的时候,觉得审查指南的描述含糊不清。
上一段是说: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下一段说: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上面一段不是说驳回的原申请不能再提出分案申请了吗,为什么后一段又可以在驳回三个月内提出申请,这是不是自相矛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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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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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鉴  注册会员 | 2008-6-14 01:51:32

Re:分案申请递交的时间

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此 “原申请已被驳回,”是指驳回已成确定的事实,即该驳回已不处于未决状态,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该申请的驳回事实是否确定,有待于复审决定或法院判决的做出,申请人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当驳回存在以下情况是,不能分案:
1、驳回后未在3个月内请求复审,则驳回决定生效;
2、驳回后在3个月内请求复审,如果复审决定维持驳回,申请人未在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3、驳回后在3个月内请求复审,复审决定维持驳回,申请人在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如果一审法院维持复审决定,申请人未在15内上诉;
4、驳回后在3个月内请求复审,复审决定维持驳回,申请人在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如果一审法院维持复审决定,申请人在15内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5、申请人在复审、诉讼阶段撤回复审请求、诉讼祈求;
6、其他造成驳回事实确定的情况,如视为未提出复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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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lorier  中级会员 | 2008-6-14 02:08:27

Re:分案申请递交的时间

上一段是说:“已被驳回”,表示接到驳回决定后经过3个月申请人对此没有提出异议(复审请求),驳回决定已生效,此时不能分案。

下一段说:“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此时该专利申请不构成“已被驳回”,因此不能排除申请人分案的权利。

两者在时间上有区别。
partentstudy  注册会员 | 2008-6-16 17:29:32

Re:分案申请递交的时间

简短点:只要专利申请没有办理授权登记手续,处于”活着“的状态,这期限任何时候都可以。
newstone  新手上路 | 2008-6-16 17:36:55

Re:分案申请递交的时间

审查指南的表述确有问题,应该将前者澄清为“驳回且已经生效”,这样就没有这么多罗唆事了。
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08-6-16 17:40:14

Re:分案申请递交的时间

驳回  跟  发出驳回通知书 不是一回事,一个是法律状态,一个是行政行为。

你要把它理解成一回事,那自然会出问题
小丫头  注册会员 | 2008-6-20 22:21:42

Re:分案申请递交的时间

只要案子活着但未授权就可以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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