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名称中用于式定语与特征式定语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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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名称中有两种定语,一种是用于式定语,一种是特征式定语。
包含用于式定语的主题名称是“一种用于×的××”,将技术领域包含在主题名称里面。
包含特征式定语的主题名称是“一种×式的××”,将技术特征体现在主题名称里面。
这两种不同命名方式的主题名称在保护范围上是有区别的,因此就要根据不同的目的采用不同的命名策略。
用于式定语可以限定技术领域,非常适用于发明人对自己的技术并不乐观,因此想尽量缩小技术领域的情况。根据专利法,专利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为准,说明书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进行审查、无效宣告或者侵权诉讼的时候,保护范围当然限定于在主题名称中已经被申请人自己限定的技术领域了。
主题名称属于权利要求的一部分。
特征式定语不限定保护范围,在此种情况下,代理人可以理直气壮地对发明人说,专利主题名称对保护范围没有影响,代理人在撰写申请文件的过程中会根据具体的情况做出响应的修改,不一定按照客户提供的主题名称撰写。
这一点其实比较容易理解,因为所谓特征式定语本身已经体现在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了,因此在主题名称中再提及特征仅仅是一种重复,这种重复自然不会影响到保护范围。
而用于式定语,在特征部分没有提及,所以如果在主题名称中出现用于式定语,就相当于增加了一个限定条件,所以对保护范围是有影响的。
特征式定语可以醒目地提示专利内容,观众一看主题名称就能知道此发明人做出了什么样的成果,因此发明人一般会希望在主题名称中多提及技术特征。比如,“吹填堆载降水预压强夯联合软土地基处理工法”与“软土地基处理工法”,很明显,前者名称让外人一眼就能知道此专利是什么内容的,搞起宣传来比较直观。
权利要求中也有两种限定保护范围的方式,一种是特征限定,一种是用于限定。
再举个好例子。
在模具中采用了凸轮结构的调整机构,其名称可以写成“一种调整机构”,也可以写成特征式限定“一种凸轮式调整机构”,也可以写成用于式限定“一种用于模具的调整机构”,还可以把特征式限定和用于式限定同时写“一种用于模具的凸轮式调整机构”。
“一种用于模具的凸轮式调整机构”与“一种用于模具的调整机构”保护范围是相同的。
“一种凸轮式调整机构”与“一种调整机构”保护范围是相同的。
“一种用于模具的凸轮式调整机构”与“一种凸轮式调整机构”保护范围就不同了。
“一种用于模具的调整机构”与“一种调整机构”保护范围也不同。
结论就是:在主题名称中特征式定语是可以随意增减的,而用于式定语能够限定保护范围、审查范围,在对自己的专利不自信的情况下可以使用。
但是这里的问题是:
用于式定语,对于技术领域的限定有用吗?
比如在后申请“一种用于模具的调整机构”,检索到了一种不是用于模具,而是用于建筑施工的调整机构的在先已授权专利,其主题名称是“一种用于建筑施工的调整机构”,其他技术特征与在后申请完全相同,会不会影响此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我觉得不会吧。
如果在先专利的主题名称只是“一种调整机构”,权利要求里面没有限定特别用于某个领域,那么应该是能影响在后申请的新颖想、创造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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