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yfbj wrote: Q1:若在先申请技术方案为A,提交在后申请技术方案为A、B,要求优先权。则A具有优先权,B无,在先申请被撤回。12个月内再次提交在后申请技术方案为A、B、C,则可以直接要求最先案的优先权A,第二次的优先权B,并撤销第二次的案子。疑问:若第三次的技术方案为A、C,则仍可要求第一次的A的优先权并保留第二次的案子?新颖性是否有影响? Q2:在先申请有多个申请人,其中某个申请人是否有权申请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并转让? 优先权好头疼……
lianapple wrote: Q2,没看懂你的问题
joyfbj wrote: 是“国外优先权”哈~~其中的部分申请人,怎么理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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