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审查指南,关于因协调而作出妥协认可的问题

2008-6-5 17:49
18622
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4.3节: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无效宣告程序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这段话该怎么理解,当事人认可的事实,后续不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这样的话,不是跟“禁止反悔”原则违背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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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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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溟之鲲  专利代理人 | 2008-6-5 23:12:23

Re:审查指南,关于因协调而作出妥协认可的问题

也不太明白,但感觉和禁止反悔性原则并无多大关系。并且禁止反悔性原则是侵权判定时的原则,是否适用于无效程序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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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cass  中级会员 | 2008-6-6 21:57:12

Re:审查指南,关于因协调而作出妥协认可的问题

这条规定是从最高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67条抄来的。

既然是和解,当然就有让步。这种让步可能明示或暗示了对案件事实的认可。如果这时也要求“不得反悔”,双方都不敢作出让步,那还有什么可能和解。

比如,专利权人诉侵权被告以自己使用在先提出无效双方和解。

不能因为双方的和解协议就在无效程序中直接认定专利权人是承认了对方使用在先的事实,哪怕和解协议中写明了专利权人承认先用权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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