刀刀唠 wrote: 根据商标审理标准的第二部分5.3.5 系争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情形的举证责任由系争商标注册人承担。 嗯,对于这个情况,我们认为: 作为申请人能做的恐怕就只有写一个说明了,可以包含以下两点: 1、争议商标的申请情况 2、申请人对于这个争议商标自何时发现它一直没有被使用 3、商标注册权利人作为权利人如果使用了应当对其使用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不知道这样做算不算补正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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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ra_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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