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一家外国企业在国外有著名/驰名商标注册,但没在中国注册,但在国内授权某家企业使用;
2.另外一家中国企业在中国申请了该商标但还没核准,但已经开始使用;
请问,1.这家外国企业能否在中国主张其商标的权利?
回答:对于该外国企业,其商标在中国没有注册,因此,不享有商标专用权。如果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构成在中国的驰名商标的,那么可以适用商标法第13条,给予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同类保护,当然,前提是对方即本案中涉及的中方企业在同类产品上使用了该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否则,恐怕其主张的所谓商标权益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这正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导致的。
2.外国企业能否在中国起诉国内的企业商标侵权?
回答:主张商标侵权的前提是其享有商标专用权,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权益。本案中,由于外国企业未在中国注册其商标,因此,不享有商标专用权,那么就不存在被侵权的问题。
另外,对于本案,外国企业可以以商标法31条主张“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对该申请过程中的商标提出异议!这样比驰名商标要求的知名度要小,但是需要证明对方具有抢注的恶意。
以上供参考。
说到这里,我顺带问一个比较困扰我的问题:所谓商标的先使用权,在我国商标法里面保护的依据是什么?因为按照吴汉东老师的观点,未注册的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应当享有先使用权,也就是说,善意的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并且可以按照商标专用权人的要求,注明适当标记,以加以区别。这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啊,就只是平衡利益的要求么?
请高人指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