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ngdong97 wrote:
还是说的详细一点吧.
申请人的诉由是什么?法院怎么予以保护?
如果只是向原代理机构要已经交付的变更费,如果不能变更,变更费当然应当返还的.
不明白. 谢谢各位楼主的参与。
背景是:申请人主动解除与原代理机构的上述项目的委托关系,申请人重新委托了新代理机构,向新代理机构交付了变更费50元,让新代理机构代交到专利局,新代理机构不惜赔5.5%的营业税照办.申请人花了钱认为应该由原代理机构支付,
由于上述项目是申请人一个主题同时申请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根据规定,申请人盖章声明同意放弃,已办妥放弃了先两年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原代理机构认为该放弃了的实用新型专利不能变更,并且是申请人主动解除,变更新代理机构和交付变更费50元是申请人的一相情愿,不能支付50元.讨要不成,申请人提起诉讼(以专利代理委托书为合同关系):
诉由1、要求法院判解除与原代理机构的委托关系。申请人已自己解除了,符合规定,那个律师和经济学硕士还代理解除合同关系,要求法院去判!!
诉由2、要原代理机构支付变更费50元。那个法官也照判变更费50元应有原代理机构承担。
本来由基层法院判的合同案子,那个法官照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