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请达人指点法20条

2008-5-22 02:20
23642
专利法20条规定:若是中国人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需要先行在国内申请后才可以去国外申请。
目前知道有公司这样操作:中国人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先去美国申请个临时申请案(provisionnal patent application, PPA),然后再在中国提交正式申请案,之后才向美国提交regular application,以上三件工作是在一年内完成的,请问这样做可以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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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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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三戒  注册会员 | 2008-5-22 17:36:36

Re:请达人指点法20条

其实是为了保护中国人的聪明才智不流传到外国

至于临时申请案的说法就不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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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ngyuanxinshou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8-5-22 19:14:49

Re:请达人指点法20条

20条是“先国内,后国外”,而PPA是主要是针对美国“发明日”而不是“申请日”,有点优先权的意思,至于这么做是不是与20条不符,个人认为主要看20条中“国外申请”如何解释(申请的PPA算不算这里说的“国外申请”),以及具体PPA申请内容有关。
个人感觉PPA只是零时申请,后续还需正式申请,故因不算20条所说的“国外申请”,而“国外申请”应该指正式申请。因为没具体接触过PPA申请,也不太不了解申请内容。还请有经验的人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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