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关于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界定

2008-5-21 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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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件专利权利要求中有功能性界定,一个产品具备该权利要求的所有结构特征,但是不具有该功能,是否被该权利要求涵盖?
2. 如果该权利要求界定了两个功能,如果一个产品具备该权利要求的所有结构特征,并具备一个功能,是否被该权利要求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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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ohaibo530  高级会员 | 2008-5-21 19:48:54

Re:关于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界定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对功能性限定规定如下:通常,对产品权利要求来说,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只有在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者技术特征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恰当,而且该功能或者效果能通过说明书中规定的实验或者操作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直接和肯定地验证的情况下,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才可能是允许的。
楼上的提问恐怕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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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鉴  注册会员 | 2008-5-21 23:47:24

Re:关于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界定

如果权利要求中有功能性限定,则功能性限定是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之一,简单地说,就是可以把功能性限定理解为技术特征,如果一个产品具备该权利要求的所有结构特征,但是不具有该功能或 如果该权利要求界定了两个功能,一个产品具备该权利要求的所有结构特征,并具备一个功能,则说明产品不具备缺少的功能所限定的相应的技术特征,从而不被该权利要求覆盖。
ericc  新手上路 | 2008-5-23 21:40:14

Re:关于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界定

明鉴 wrote:
如果权利要求中有功能性限定,则功能性限定是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之一,简单地说,就是可以把功能性限定理解为技术特征,如果一个产品具备该权利要求的所有结构特征,但是不具有该功能或 如果该权利要求界定了两个功能,一个产品具备该权利要求的所有结构特征,并具备一个功能,则说明产品不具备缺少的功能所限定的相应的技术特征,从而不被该权利要求覆盖。
能给出确切的依据么?谢谢。
yongyuanxinshou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8-5-23 23:04:56

Re:关于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界定

明鉴 wrote:
如果权利要求中有功能性限定,则功能性限定是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之一,简单地说,就是可以把功能性限定理解为技术特征,如果一个产品具备该权利要求的所有结构特征,但是不具有该功能或 如果该权利要求界定了两个功能,一个产品具备该权利要求的所有结构特征,并具备一个功能,则说明产品不具备缺少的功能所限定的相应的技术特征,从而不被该权利要求覆盖。
严重不同意“如果权利要求中有功能性限定,则功能性限定是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之一”。
关于功能性限定有相关论文,讲的话要出本书了,但是这个观点肯定是不同意。如果这样为何在实用新型的机构案中对功能性限定要求的那么严格;如果这样,就不会有二楼引用的相关界定,干脆就直接允许功能性描述技术特征了;如果这样的后果可以想象,专利法可以不用出了(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特制定本法)。
关于功能性限定还是要根据不同申请类型和技术,适当的使用,最好是对二楼所引用的加以理解。
即使取得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中具有功能性限定,本人也认为不一定就能说这个功能性限定就是技术特征之一,也可以是为了让技术特征表达的更加清楚等等。
落榜者  注册会员 | 2008-5-24 01:19:10

Re:关于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界定

如果这个产品的结构特征和权利要求书中描写的结构特征完全一样,但不具备改权利要求书中保护的功能,说明权利要求书写的不合适,取得这种功能的技术特征没有表达出来,所以说,权利要求书尽可能别用功能性的语言去限制
colinmentor  高级会员 | 2008-5-24 07:04:02

Re:关于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界定

ericc wrote:1. 一件专利权利要求中有功能性界定,一个产品具备该权利要求的所有结构特征,但是不具有该功能,是否被该权利要求涵盖?
循环往复,没有参照。
怎么可能存在这种情形呢?
ericc wrote:2. 如果该权利要求界定了两个功能,如果一个产品具备该权利要求的所有结构特征,并具备一个功能,是否被该权利要求涵盖?
“如果该权利要求界定了两个功能” 根据一般规律,限制越多,范围越小;两个限定的范围一定小于一个功能的范围。所以不会被权利要求覆盖。

今天被公司炒鱿鱼了,功能突然就消失了,无能了,唉。
orientwind  专利审查员 | 2008-5-24 07:51:27

Re:关于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界定

ericc wrote:
1. 一件专利权利要求中有功能性界定,一个产品具备该权利要求的所有结构特征,但是不具有该功能,是否被该权利要求涵盖?
2. 如果该权利要求界定了两个功能,如果一个产品具备该权利要求的所有结构特征,并具备一个功能,是否被该权利要求涵盖?

“一个权利要求中有功能性限定”,楼主说的太模糊了,情况太多,没法分析。

不如举一个例子,大家讨论:

1、一种笔,包括笔管、笔管内的笔芯以及笔帽,其特征在于:笔帽可以与笔管的任意一端卡合,笔芯能写字。

产品A:钢笔,其笔帽不能套在笔管的一端。
产品B:铅笔,没有笔帽。
产品C:玩具笔,有笔帽,可以套在两端,但笔芯不能写字。

问题:
(1)产品A、B、C是否被权利要求1覆盖?
(2)“笔帽可以笔管的任意一端卡合”是否是功能性限定?
(3)“笔芯能写字”是否是功能性限定?
(4)“笔帽”、“笔芯”、“笔管”这几个词是否是功能性限定?
番茄  新手上路 | 2008-5-24 09:14:43

Re:关于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界定

个人意见,功能性限定的特征也是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
第一个问题有一个疑问,该功能性界定是由其限定的结构特征实现的还是和限定的结构特征是独立的呢?如果是前者,那么产品具备了所有结构特征就应当能完成该功能,那么也就被覆盖;如果是后者,那就无法覆盖,因为权利要求中还有进一步限定的由其他结构来完成的功能,第二个问题也是一样的。
至于楼上的,我认为(1)产品ABC均未被覆盖,因为它们不具有权利要求中的所有特征;(2)是功能性限定,如果是结构性限定的话应当说明笔帽上有一什么结构,在笔管的两端的对应结构又是什么样的;(3)功能性限定,如果结构特征的话应当用例如笔芯是铅芯或圆珠笔芯等表述;(4)不是,只是表明部件名称的词。
明鉴  注册会员 | 2008-5-24 16:38:56

Re:关于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界定

第二十六条第三、四款: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在撰写权利要求时,肯定是在充分理解发明的基础上撰写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得到说明书的充分支持,也就是说权利要求中无论是技术特征还是功能性限定在说明书都有充分论述;功能性限定只不过是对说明书中记载的能够实现该功能的技术特征和由此毫无疑问推导出的实现该功能的技术特征的上位概念化,将它写到权利要求里,当然是以与其他技术特征相等的身份对待的,在判断侵权时,只要产品不具备实现该功能的技术特征或实现该功能的技术特征不是由说明书可直接推导、毫无疑问获得的,则产品就没有被权利要求覆盖。如果不把功能性限定看成技术特征,那么功能性限定在权利要求中地位又是什么、所起的作用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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