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鉴 wrote:
如果权利要求中有功能性限定,则功能性限定是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之一,简单地说,就是可以把功能性限定理解为技术特征,如果一个产品具备该权利要求的所有结构特征,但是不具有该功能或 如果该权利要求界定了两个功能,一个产品具备该权利要求的所有结构特征,并具备一个功能,则说明产品不具备缺少的功能所限定的相应的技术特征,从而不被该权利要求覆盖。 严重不同意“如果权利要求中有功能性限定,则功能性限定是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之一”。
关于功能性限定有相关论文,讲的话要出本书了,但是这个观点肯定是不同意。如果这样为何在实用新型的机构案中对功能性限定要求的那么严格;如果这样,就不会有二楼引用的相关界定,干脆就直接允许功能性描述技术特征了;如果这样的后果可以想象,专利法可以不用出了(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特制定本法)。
关于功能性限定还是要根据不同申请类型和技术,适当的使用,最好是对二楼所引用的加以理解。
即使取得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中具有功能性限定,本人也认为不一定就能说这个功能性限定就是技术特征之一,也可以是为了让技术特征表达的更加清楚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