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关于无效中的修改

2008-5-21 01:03
32094
向知道下述问题的前辈请教:
        1、在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第一次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提交后,经合议组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被告知不能被接受;那么,以后又经修改、提交的权利要求书,能否被合议组接受,合议组是否通知专利权人?
       2、在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修改的次数是否有限制?这在专利法及其细则以及审查指南中好像均没有相关规定。
分享到 :
0 人收藏

4 个回复

倒序浏览
adong_ip  注册会员 | 2008-5-21 01:48:39

Re:关于无效中的修改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书有三种方式:A、删除权利要求;B、合并没有从属关系的从属权利要求,但要在修改独立权利要求的前提下进行;C、将并列的技术方案删除一种或一种以上。A、C可以在审查决定作出前进行,B只能在答复请求书或增加的无效理由或证据时进行。
      但是,修改权利要求要遵循以下原则:a、不能改变主题名称;b、不能扩大保护范围;c、不能超范围(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d、不能增加技术特征。
     只要在上述时机和原则下的修改,就会被合议组接受,否则不会接受,当然会通知专利权人。
   对于修改次数虽没有限制。
广告位说明
求知者  注册会员 | 2008-5-21 03:21:06

Re:关于无效中的修改

谢谢adong-ip的答复!
       本人对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专利文件的修改原则,修改方式、修改方式的限制等相关规定,也有一定的了解,这在审查指南的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即审查指南的第377页中均有明确的记载;只是不太明白,提交后,如果能够被合议组所接受,是不是就不通知专利权人了?当然该修改文本和意见陈述书肯定是要转送给无效宣告请求人的;但是,如果说该次修改的内容还是不能够被合议组所接受,合议组是否一定会通知专利权人?这样,就涉及到修改次数的问题,则修改次数是如何规定的?谢谢!
adong_ip  注册会员 | 2008-5-21 18:24:41

Re:关于无效中的修改

修改的权利要求被接受和不被接受肯定会通知专利权人的。在无效请求人对修改的权利要求进行陈述意见后,专利权人可以进一步修改权利要求,这样的程序可能就会往来多次,修改也就会发生多次。
抱月听琴  注册会员 | 2008-5-22 06:05:59

Re:关于无效中的修改

通不通知专利权人不能一概而论,要看有没有出现新的事实
举个例子,如果请求人请求宣告权利要求1-3无效,没有提权利要求4-6
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也都围绕权利要求1-3来阐述的
在口头审理之后专利权人提交意见陈述,表示放弃权利要求1-3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复审委完全可以不通知专利权人而直接做出决定
因为这个时候没有什么新的事实需要双方陈述意见
也没有作出不利于某一方的决定而未给予其陈述意见的机会

但如果是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的话
一般来说是需要通知双方的
因为这个新的事实是需要双方陈述意见的
但,合并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是有时间限制的
一般来说,口审之时这个期限早已经过了
也就不存在可能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的可能了

LZ提的问题有很多种情况
修改方式、时机,甚至放弃权利要求的起始日期都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还是看具体情况吧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