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查指南中关于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中,第一段写的是:“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居对原申请做出授予专利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而 下面的那段紧接着说:“对于审查原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这两段是不是有些矛盾呢?前一段说申请人最迟应当在那个期限内提出,后面又补充说“已被驳回的,一般不得在提出”,第二段又说“收到驳回原申请3个月内”可以提出,应该怎么理解呢?是不是可以提出只是申请人的权利用尽呢?是不是批准要等到权利是不是得到恢复再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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