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门 wrote:
一个发明,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这种情况并不少。不过我这里有一个特别情况:
申请人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情况保密,然后在实用新型专利公开以前再就相同内容申请发明专利,这个后面的发明专利是不是有可能授权?
如果不能,为什么?(不考虑泄密公开、其他人抢先提出相同申请、发明本身创造性不足这些可能性)
如果可以的话,那此专利不就可以保护延期近一年了? 专利法第22条: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显然,在我国可以破坏新颖性的抵触申请仅限于“他人”,由于申请人本人被明确排除在外。因此,后面的发明专利是有可能授权的.2006年《审查指南》修改后,使对前一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的放弃必须自申请日起,即该申请自始自终不存在,不会有保护延期近一年的情况.相反,根据2001年原《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申请人享有为期1年的优先权,经二次授权后专利保护期可能会超过20年,对社会公众不公平。
按新《审查指南》的规定,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最大弊病是会使侵权人有恃无恐,在侵权过程中更加肆无忌惮.当放弃专利自申请日起无效,专利权人经历漫长诉讼与无效交叉程序.有可能使已生效判决书(依实用新型专利为基础)立刻失去了权利基础。此时发明专利还没有授权.被执行人(侵权人)必然会提出终止执行。这样以来,发明创造专利权就得不到有效保护,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受到挑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