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这句话存在的问题?欢迎大家拍砖!

2008-5-11 23:32
36848
创造性的认定依据:如果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了技术问题,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具有创造性。

大家说说上述依据存在的问题,越多越好!谢谢所有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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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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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huiliang  注册会员 | 2008-5-13 05:25:41

Re:这句话存在的问题?欢迎大家拍砖!

这句话的问题很明显,请对照审查指南中判断创造性的三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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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yang  新手上路 | 2008-5-13 05:34:10

Re:这句话存在的问题?欢迎大家拍砖!

终于有回复了,谢谢楼上参与!

我要说的是,这是北京中院在判决书中所写的创造性的判断依据,而且,他们不仅是这样写的,也是这样做的!
dahuiliang  注册会员 | 2008-5-13 05:39:27

Re:这句话存在的问题?欢迎大家拍砖!

恭喜恭喜,可以继续上诉了
suyang  新手上路 | 2008-5-13 05:47:03

Re:这句话存在的问题?欢迎大家拍砖!

上诉是当然,个中滋味并不好受!

而且,这样的判决是在起诉状中明确提出三步法之后做出的,真是开眼界了。
马龙  高级会员 | 2008-5-13 23:22:38

Re:这句话存在的问题?欢迎大家拍砖!

法院判案是不看审查指南的,只要不违反专利法的规定,对法院来讲就没有问题。
zls0  认证会员 | 2008-5-14 01:58:02

Re:这句话存在的问题?欢迎大家拍砖!

离开具体案例内容不好评论
suyang  新手上路 | 2008-5-16 00:20:10

Re:这句话存在的问题?欢迎大家拍砖!

马龙 wrote:
法院判案是不看审查指南的,只要不违反专利法的规定,对法院来讲就没有问题。
谢谢参与!但不同意你的意见。

我认为法院在审侵权案时,可以只看专利法,只按法院自己的理解去做。但是,现在是专利无效的行政案,尤其是创造性的审查上,是不应该偏离审查指南的基本规定的。而且,中院的判决书在引用上面的依据时如是说:参照《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1节中关于创造性的审查原则,然后就杜撰了上面的一段话。
suyang  新手上路 | 2008-5-16 00:23:52

Re:这句话存在的问题?欢迎大家拍砖!

zls0 wrote:
离开具体案例内容不好评论

谢谢zls0参与!

我认为,不论是什么案例,基本准则是不应改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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