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两道关于保护主题的习题请教

2008-5-10 23:31
33197
在复习过程中碰到一些给出了答案的习题,但个人觉得答案有些不妥,贴到论坛上,望大家帮我判断一下,给出的答案是资料上本身提供的,谢谢了:)
3、 请判断下述涉及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的专利申请中哪些属于不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A  按照人预先设计的方法步骤才能实现游戏目的的智力玩具
B  一种利用汉语拼音确定汉字排列顺序的方法
C  一种棒球的投球方法
D  记载着计算机程序的光盘,将该光盘上的程序装入到计算机上后能使该计算机处理图像信息量数据时改进图像质量。

答案:B 、C、D
问题:D选项应该是可以授权的客体吧,因为其保护主题是光盘啊

4. 下述哪些属于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而不可给予专利权的保护。
A  实现核聚变的封闭阱法
B  为实现核裂变而增加粒子能量的电子对撞法
C  原子能反应堆装置
D  由原子能反应堆装置制得的一种新的放射性同位素

答案:A、D
问题:D选项应该不属于原子核变换方法吧,因为其主题是产品(放射性同位素),不是方法。
分享到 :
0 人收藏

7 个回复

倒序浏览
浆糊  高级会员 | 2008-5-12 05:20:44

Re:两道关于保护主题的习题请教

D 记载着计算机程序的光盘,将该光盘上的程序装入到计算机上后能使该计算机处理图像信息量数据时改进图像质量。

从上述的描述可以看出,,该光盘的结构并没有什么改进,只是保护的“记载着计算机程序”,通过该程序实现发明目的,这个时候,该光盘是不属于保护主题的。

D选项应该不属于原子核变换方法吧,因为其主题是产品(放射性同位素),不是方法

题目是“属于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d显然是这种情况啊,所以不能获得专利权的保护
广告位说明
madsun  认证会员 | 2008-5-12 06:38:13

Re:两道关于保护主题的习题请教

对第四题的A选项存疑
飞浪  注册会员 | 2008-5-21 17:28:10

Re:两道关于保护主题的习题请教

to 浆糊:谢谢你的答案,不是很懂计算机这块,但您的意思还是要看整个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即虽然智力活动规则可以以载体的方式体现,但该载体也需要有创新处?
to madsum:4A的确是方法而不是物质,估计是该题出的不怎么严密把:)
newshear  新手上路 | 2008-5-30 00:06:42

Re:两道关于保护主题的习题请教

个人认为第3题D选项应该是可以授权的
参照《新专利法详解》
“为了满足计算机软件产业要求获得专利保护的需要,美国、欧洲、日本出现了一种被称为“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的专利。这种专利的权利要求的典型撰写方式是“一种记录有计算机程序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特征在于所述程序能够使计算机执行如下步骤,其中步骤A是……,步骤B是……,步骤C是……,……。”从表面上看,这种权利要求要求的保护对象是一种记录介质,例如磁盘、光盘等等,但是其内容一般根本不涉及介质本身的物理结构,而是介质上记录的内容,也就是一种计算机程序。人们普遍认为,无论什么产品,一般都属于能够获得专利保护的范畴,因此采用上述撰写方式的好处在于它以产品作为保护对象,从而较为容易突破传统观念的束缚。当然,如果所述介质上记载的是一种音乐程序,仍然不能获得专利保护,尽管它也是计算机可以执行的。所以,采用上述撰写方式之后,仍然需要根据介质上记录内容的性质,判断它是否可以获得专利保护。不过,与过去的诸如要求软件要带来硬件的变化、软件应当与硬件相结合之类的条件相比,采用上述撰写方式之后,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明显放松了,使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申请更为容易通过专利局的审查,这是出现上述撰写方式的原因所在。现在,美国专利局、欧洲专利局和日本特许厅已经修改了其审查指南,为这种类型的权利要求开放了绿灯。”

但是我国是否参照上述内容就不知道了,
等待高人指点!!

第四题A 是一种方法属于题干物质范畴把
应该不选
championchina  注册会员 | 2008-5-30 01:23:10

Re:两道关于保护主题的习题请教

两道题目的题干都有问题:
第3题中,题干所指的客体为“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而选项A的“智力玩具”和D的“光盘”均为产品,与题干不符合;
第4题中,题干所指的客体为“物质”,即专利所对应的产品,而选项A和B均为方法,与题干不符;
如果两道题目的题干均改为:
“下面不属于授予专利权客体的包括:“
第3题目的选项为BC,D不确定。如果D选项这样表述,“记载着计算机程序的光盘,特征在于,该光盘磁道为、、、、、、,材料为、、、、”,则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第4题,按修改后的题干,选AD。审查指南对专利法第25条进行了详细的解释,见审查指南第111页。
对于“原子核变换方法和用该方法获得的物质”均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并且,明确说明,为实现原子核变换而增加粒子能量的粒子加速方法(如电子行波加速法、电子驻波加速法、电子对撞法、电子环形加速法等),不属于原子核变换方法,而属于可被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客体。
为实现核变换方法的各种设备、仪器及其零部件等,均属于可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flyingfrog  注册会员 | 2008-6-7 00:28:45

Re:两道关于保护主题的习题请教

审查指南第252页
计算机程序本身或仅仅记录在载体上的计算机程序,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所以D不对
落榜者  注册会员 | 2008-6-7 17:13:06

Re:两道关于保护主题的习题请教

答案D是不对的,因为它要求保护的是记载着计算机程序的“光盘”,纯粹是个程序,不受保护,如果保护的是装有该程序的一个装置就能得到保护。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