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ecass wrote:
A33本身不复杂,只是要求仔细核对原申请文件。
真正让人头疼的是细则51.3和指南里“出于节约审查程序的目的”订出来的那些具体规定。到底哪些是为了克服缺陷的修改,哪些是申请人带有目的的\"不利于节约审查程序\"的修改。 同样的感受阿,我看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1修改的要求时,就是看不懂上面说的不能视为经审查员同意修改的4种情形:
(1) 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
(2) 改变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导致扩大了请求保护的范围。
(3) 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主题。
(4)增加了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既然说明书中有记载,那加到权利要求书中怎么会超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