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A33,想说爱你不容易

2008-5-9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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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条的应用让人实在感觉是有如如来神掌,或者是百灵丹。
代理人苦啊。
谁能给个比较准确的不符合33条的修改的所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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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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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oking  新手上路 | 2008-5-9 20:36:29

Re:A33,想说爱你不容易

个人感觉,要整体上把握技术方案,只要技术方案不超范围,应该没有问题。。。如果某个技术特征没有记载在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那一般会超范围,但如果已经记载到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而加入权利要求中后会形成新的技术方案,那么一般也会超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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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yingfrog  注册会员 | 2008-6-7 01:00:00

Re:A33,想说爱你不容易

呵呵!审查员碰到A33更苦啊
弄不好就是个一类问题
elecass  中级会员 | 2008-6-7 01:43:37

Re:A33,想说爱你不容易

A33本身不复杂,只是要求仔细核对原申请文件。

真正让人头疼的是细则51.3和指南里“出于节约审查程序的目的”订出来的那些具体规定。到底哪些是为了克服缺陷的修改,哪些是申请人带有目的的\"不利于节约审查程序\"的修改。
flyingfrog  注册会员 | 2008-6-7 03:23:38

Re:A33,想说爱你不容易

可惜R51.3不是驳回条款
虽说有个视为撤回
实际上无法操作
juliacn  新手上路 | 2008-6-8 05:58:37

Re:A33,想说爱你不容易

个人以为 如果修改后引入了新的信息 超出了原始记载的信息 这样的就是超范围的 反之 就是不超的
chancer  中级会员 | 2008-6-10 01:24:18

Re:A33,想说爱你不容易

elecass wrote:
A33本身不复杂,只是要求仔细核对原申请文件。

真正让人头疼的是细则51.3和指南里“出于节约审查程序的目的”订出来的那些具体规定。到底哪些是为了克服缺陷的修改,哪些是申请人带有目的的\"不利于节约审查程序\"的修改。
同样的感受阿,我看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1修改的要求时,就是看不懂上面说的不能视为经审查员同意修改的4种情形:
(1) 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
(2) 改变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导致扩大了请求保护的范围。
(3) 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主题。
(4)增加了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既然说明书中有记载,那加到权利要求书中怎么会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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