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论文] 外观设计为什么没有规定抵触申请?

2008-5-9 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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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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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erne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8-5-9 01:03:53

Re:外观设计为什么没有规定抵触申请?

因为没有18个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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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anxupeng  注册会员 | 2008-5-9 16:36:55

Re:外观设计为什么没有规定抵触申请?

eterne wrote:
因为没有18个月公布
那新型也没有18个月公布啊
George  中级会员 | 2008-5-9 16:48:28

Re:外观设计为什么没有规定抵触申请?

制度漏洞呗
tom99  注册会员 | 2008-5-9 17:07:40

Re:外观设计为什么没有规定抵触申请?

专利法中也规定了\"不提与他人在先取得的权利相冲突\",同样可以否定在后的外观专利申请.
eterne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8-5-9 18:30:13

Re:外观设计为什么没有规定抵触申请?

我承认不知道,不过你的问题问得很好,这个问题之前我从未想过,

带着这个问题,又看了新详解中关于法22和法23的解释,我只能说,这是由于外观设计与其它两种权利的性质不同造成的,所以对它们的新颖性要求也不一样,

假设一种情况是,有两个外观设计申请,一前一后(在后申请时在先申请尚未公告授权),但完全相同,根据法23,这两个申请都应该获得授权,我想是因为它们都是设计人原创的,因此符合新颖性条件,对再后申请的驳回,只能依法9或细13,而不能依法23。而这种情况对于专利和实用新型就可以用法22.2驳回。

其实不管驳回的依据如何,只要有“先申请制”和“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霸王条款,结局都是一样的,

再假设一种情况是,有两个外观设计申请,一前一后(在后申请时在先申请尚未公告授权),但完全相同,在前申请授权后被主动放弃了,那么由于新颖性要求不同,再后申请在在先申请主动放弃的情况下,应该获得授权,因为没有抵触申请的限制。相反地,这种假设情况相当于专利18个月公布后的主动撤回,正是因为有抵触申请的存在,再后的专利申请将因为新颖性的问题无法获得授权。

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正确,敬请指正。
jinanxupeng  注册会员 | 2008-5-9 21:17:42

Re:外观设计为什么没有规定抵触申请?

tom99 wrote:
专利法中也规定了\"不提与他人在先取得的权利相冲突\",同样可以否定在后的外观专利申请.
所谓“在先取得”,是指该权利的产生之日早于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
所以不能用此来否定
jinanxupeng  注册会员 | 2008-5-9 21:23:41

Re:外观设计为什么没有规定抵触申请?

eterne wrote:
我承认不知道,不过你的问题问得很好,这个问题之前我从未想过,

带着这个问题,又看了新详解中关于法22和法23的解释,我只能说,这是由于外观设计与其它两种权利的性质不同造成的,所以对它们的新颖性要求也不一样,

假设一种情况是,有两个外观设计申请,一前一后(在后申请时在先申请尚未公告授权),但完全相同,根据法23,这两个申请都应该获得授权,我想是因为它们都是设计人原创的,因此符合新颖性条件,对再后申请的驳回,只能依法9或细13,而不能依法23。而这种情况对于专利和实用新型就可以用法22.2驳回。

其实不管驳回的依据如何,只要有“先申请制”和“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霸王条款,结局都是一样的,

再假设一种情况是,有两个外观设计申请,一前一后(在后申请时在先申请尚未公告授权),但完全相同,在前申请授权后被主动放弃了,那么由于新颖性要求不同,再后申请在在先申请主动放弃的情况下,应该获得授权,因为没有抵触申请的限制。相反地,这种假设情况相当于专利18个月公布后的主动撤回,正是因为有抵触申请的存在,再后的专利申请将因为新颖性的问题无法获得授权。

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正确,敬请指正。
因为“抵触申请”是为了防止重复授权的,所以如果作为抵触申请的发明18个月公布后再主动撤回的,我认为在后申请应该可以获得专利权。如果这样的话,我感觉操作起来有困难,因为如果审查时“抵触申请”公布后还没主动撤回,就会被否了;如果审查时“抵触申请”公布后正好给撤回了,那就不会为此给否了。不知我理解的对不对??
jinanxupeng  注册会员 | 2008-5-9 21:37:53

Re:外观设计为什么没有规定抵触申请?

eterne wrote:
我承认不知道,不过你的问题问得很好,这个问题之前我从未想过,

带着这个问题,又看了新详解中关于法22和法23的解释,我只能说,这是由于外观设计与其它两种权利的性质不同造成的,所以对它们的新颖性要求也不一样,

假设一种情况是,有两个外观设计申请,一前一后(在后申请时在先申请尚未公告授权),但完全相同,根据法23,这两个申请都应该获得授权,我想是因为它们都是设计人原创的,因此符合新颖性条件,对再后申请的驳回,只能依法9或细13,而不能依法23。而这种情况对于专利和实用新型就可以用法22.2驳回。

其实不管驳回的依据如何,只要有“先申请制”和“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霸王条款,结局都是一样的,

再假设一种情况是,有两个外观设计申请,一前一后(在后申请时在先申请尚未公告授权),但完全相同,在前申请授权后被主动放弃了,那么由于新颖性要求不同,再后申请在在先申请主动放弃的情况下,应该获得授权,因为没有抵触申请的限制。相反地,这种假设情况相当于专利18个月公布后的主动撤回,正是因为有抵触申请的存在,再后的专利申请将因为新颖性的问题无法获得授权。

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正确,敬请指正。
不好意思,刚才看了专利法详解,我明白了,虽然“抵触申请”是为了防止重复授权的,但是其也是新颖性的判断标准,也就是如eterne所说,如果抵触申请是公布了再撤回的,在后申请不会由于“禁止重复授权”而驳回,但是会由于没有了“新颖性”而驳回。
细细想想,法律这东西真是太奇妙了,得好好琢磨琢磨
babyface  注册会员 | 2008-5-9 22:51:13

Re:外观设计为什么没有规定抵触申请?

我觉得eterne的理解是正确的。
法第9条适用于三种类型的专利,为什么只对发明/实用新型引入抵触申请的概念呢,因为发明中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公开后撤回,这种情况的发生破坏了在后申请(发明/实用新型)的新颖性,而外观设计则没有这种情况。因此,用法第9条和第二十二条组合起来规定发明/实用新型的授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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