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求助:关于平行进口

2008-5-8 18:03
586318
本人目前碰到了一个关于平行进口的问题,请有经验的人士给予指点,不懂的人士不要乱张嘴,谢谢。
    有一个国外的申请人在中国申请了一种化学物质的合成方法专利,该专利在国外主要国家也已经申请了专利,在中国的专利系国外申请的同族专利,在中国的专利尚未获得授权。该专利中所述的这种化学物质是人体一种激素在代谢过程中产生的活性物质,这种物质在70年代就有文献揭示了其结构和药理作用,现在已经作为一种药物在国外上市,但是国内还没有上市的产品。问题是,现在我们从国外进口这种这种化学物质,是否存在侵权的可能(如果中国专利授权后)。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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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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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dsun  认证会员 | 2008-5-8 21:36:08

Re:求助:关于平行进口

这么复杂的问题啊?!连lz这种经验丰富的人都不知道,果然要资深专家来回答。我不懂,我不张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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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疑  注册会员 | 2008-5-8 22:03:03

Re:求助:关于平行进口

我不懂,我不乱张嘴
条法司编的某一本很著名的书里面写的清清楚楚的,没看过?问问题先端正下自己的态度,我就告诉你是那本书。
风雪交加  中级会员 | 2008-5-8 22:20:29

Re:求助:关于平行进口

继续求助,闲人勿扰
风雪交加  中级会员 | 2008-5-8 22:27:45

Re:求助:关于平行进口

无疑  
我不懂,我不乱张嘴
条法司编的某一本很著名的书里面写的清清楚楚的,没看过?问问题先端正下自己的态度,我就告诉你是那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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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可否是《新专利法详解》?这个我已经看过了,但还是无法确定我这个问题是不是可以那样看。
刘立国律师  注册会员 | 2008-5-20 04:48:27

Re:求助:关于平行进口

我不敢说懂,但还是想讨论一下,希望通过讨论能理解得更准确一些。

楼主所说的那些情况,还不足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

一、如果国外专利和国内专利的权利人是同一个人,如果在国外给予了生产和销售的授权,如果没有限制被授权人向中国销售,一般可以认为默认同意被授权人在中国销售,不构成侵权。

二、如果国外专利和国内专利的权利人不是同一个人,如果中国的专利权是转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给了中国专利权人,则要看这两个专利权人之间的约定。

因为专利权是私权,是否侵权需要了解是否经过专利权人的同意。
以上说法不知各位达人怎么看?
风雪交加  中级会员 | 2008-5-20 17:42:35

Re:求助:关于平行进口

感谢刘立国律师的精彩解答
dragon  高级会员 | 2008-5-20 18:34:22

Re:求助:关于平行进口

刘立国律师 wrote:
我不敢说懂,但还是想讨论一下,希望通过讨论能理解得更准确一些。

楼主所说的那些情况,还不足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

一、如果国外专利和国内专利的权利人是同一个人,如果在国外给予了生产和销售的授权,如果没有限制被授权人向中国销售,一般可以认为默认同意被授权人在中国销售,不构成侵权。

二、如果国外专利和国内专利的权利人不是同一个人,如果中国的专利权是转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给了中国专利权人,则要看这两个专利权人之间的约定。

因为专利权是私权,是否侵权需要了解是否经过专利权人的同意。
以上说法不知各位达人怎么看?

我也不敢说懂,讨论而已。

对于权力人不是同一人是很容易说明的,但对于权力人是同一人的情况下,第一点所说的默认许可其实即专利权的国际用尽,而目前反对专利权国际用尽以及专利产品平行进口的观点是占绝对主流的。

TRIPs中也采取了回避的态度,仅规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有助于促进技术革新及技术转让和传播,有助于技术知识的创造者和使用者的相互利益,并有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及权利与义务的平衡。”的宗旨,为专利权的“地域性”和国际贸易的“普遍性“这个矛盾的解决提供了一个基本原则,具体如何实施由各国自行决定。

从世界范围的实践来看,欧盟有一些允许平行进口的判例,但这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平行进口,大国允许平行进口的案例中也仅仅只有日本的”BBS铝制轮毂“案,但这个判决的原告是德国公司,而被告是日本进口商和日本销售商,如果,原告是日本公司,被告是德国进口商,日本最高法院还能否作出有利于平行进口的判决就很令人怀疑了。

我国目前即没有明文规定允许平行进口,也没有明文规定限制平行进口,这样给自己在国际实务中提供了很大的回旋空间,但可以设想是的,如果出现平行进口的案例,我们的判决会倾向于外国企业吗?

以上是我的拙见,请指正。
刘立国律师  注册会员 | 2008-5-20 22:43:42

Re:求助:关于平行进口

法律,虽然为调整不同集团的利益而规定或判决,但是,更要有可预见性,否则就会造成社会秩序混乱。

日本允许平行进口的案例,并不是基于企业所属的国家而作出,而是基于消费者利益而作出。当时进口的专利产品价格比国内的专利产品低。

美国曾经有过禁止平行进口的案例,其背景是专利权人在美国和意大利分别对不同被许可人进行独占实施许可,这两个被许可人的权利是冲突的,基于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禁止进口是分别独占实施许可所含之意。

上述两个案例,好象是分别支持和反对平行进口的案例,其实不然。日本的案例中,日本和德国的专利权之利益都是由同一个人享有的。美国的案例中,美国和意大利的专利权之利益分别由两个独占实施许可人享有。这两个判决结果,都符合民商法中的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原则。

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原则,使得对于同一个专利权人,在不同国家的意思表示应当理解为不相冲突。也就是说,这个专利权人在其他国家作出的商业上的意思表示,在他来到中国以后,仍然有约束力,只要是他允许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在他未禁止出口到中国的情况下,出口到中国应当不侵犯这个专利权人在中国的专利权。

这样理解跟专利权的地域性并不冲突,这是专利权的私权属性决定的。
专利权的权利有地域性,权利人的意思表示无地域性。
北溟之鲲  专利代理人 | 2008-5-21 00:49:00

Re:求助:关于平行进口

还是刘律师分析的比较全面,不局限于专利法,看来我们还得多学学相关的法律,最好能系统地去学习一下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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