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立国律师 wrote:
我不敢说懂,但还是想讨论一下,希望通过讨论能理解得更准确一些。
楼主所说的那些情况,还不足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
一、如果国外专利和国内专利的权利人是同一个人,如果在国外给予了生产和销售的授权,如果没有限制被授权人向中国销售,一般可以认为默认同意被授权人在中国销售,不构成侵权。
二、如果国外专利和国内专利的权利人不是同一个人,如果中国的专利权是转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给了中国专利权人,则要看这两个专利权人之间的约定。
因为专利权是私权,是否侵权需要了解是否经过专利权人的同意。
以上说法不知各位达人怎么看?
我也不敢说懂,讨论而已。
对于权力人不是同一人是很容易说明的,但对于权力人是同一人的情况下,第一点所说的默认许可其实即专利权的国际用尽,而目前反对专利权国际用尽以及专利产品平行进口的观点是占绝对主流的。
TRIPs中也采取了回避的态度,仅规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有助于促进技术革新及技术转让和传播,有助于技术知识的创造者和使用者的相互利益,并有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及权利与义务的平衡。”的宗旨,为专利权的“地域性”和国际贸易的“普遍性“这个矛盾的解决提供了一个基本原则,具体如何实施由各国自行决定。
从世界范围的实践来看,欧盟有一些允许平行进口的判例,但这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平行进口,大国允许平行进口的案例中也仅仅只有日本的”BBS铝制轮毂“案,但这个判决的原告是德国公司,而被告是日本进口商和日本销售商,如果,原告是日本公司,被告是德国进口商,日本最高法院还能否作出有利于平行进口的判决就很令人怀疑了。
我国目前即没有明文规定允许平行进口,也没有明文规定限制平行进口,这样给自己在国际实务中提供了很大的回旋空间,但可以设想是的,如果出现平行进口的案例,我们的判决会倾向于外国企业吗?
以上是我的拙见,请指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