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关于多项独权的意义

2008-5-4 16:16
69344
大家好!
最近一个问题我想不明白.向大家请教!
比如:在保护一项关于自行车的车闸的发明,在保护了车闸之后,再写一项保护具有车闸的自行车的独权有没有意义???
车闸保护之后,自行车当然可以保护!

我搞胡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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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寻常  版主 | 2008-5-5 21:46:44

Re:关于多项独权的意义

你好,这样撰写的目的,主要可以用于侵权判定中。

当发明的产品只是某一整体产品中的一个部件时,如果仅以该部件作为保护对象,有时会对专利权人不太有利。当有了整体产品为权利要求的独权时,在判断侵权对象时就可以有更多的选择。同时也存在加大侵权者的成本的可能——由于某种部件的采用使得整体产品的附加值增高,当侵权对象为整体产品时,赔偿额中可以包括该附加值部分(当仅以该部件为保护对象时,就不太容易实现这一效果)。

有了以自行车为独权的权利要求后,侵权的判定对象就可以定位到自行车。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进口这种自行车的行为均构成侵权,这样对侵权者的威慑力有所增加。


375015006 wrote:
大家好!
最近一个问题我想不明白.向大家请教!
比如:在保护一项关于自行车的车闸的发明,在保护了车闸之后,再写一项保护具有车闸的自行车的独权有没有意义???
车闸保护之后,自行车当然可以保护!

我搞胡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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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lei  注册会员 | 2008-5-21 03:40:07

Re:关于多项独权的意义

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是不是撰写成一种包括该车闸的更为昂贵的物不是更好吗?比如:含车闸的地球。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再假定,自行车含车闸、轮子、车架三个部分,现有这三个部分的专利,且三个部分的专利均撰写了相应的自行车。
那么当自行车厂同时侵这三项权利,如果三个专利权人均按自行车要求赔偿,那么自行车厂不就成了三倍的赔偿了吗?
以所得利益为例,三部分的贡献均为1/3,加入一辆自行车因侵三权获利30,那么按三部分各10元时容易知道的,但是按撰写成含车闸的自行车〉车闸,那么三部分按自行车要求赔偿的则必然〉30,也就是〉侵权的获利。
可见不管你是否撰写成自行车,也会以你实际的作出贡献的技术方案为准。

个人看法
非比寻常  版主 | 2008-5-21 06:33:36

Re:关于多项独权的意义

你好,谢谢你提出的进一步问题,对此问题进一步说明如下:

在实践中,有些专利只是一些产品的部件,有时只能得知其成本价值而不能明显的获知其附加价值,例如前帖中所说的车闸、还有比如灯泡中的灯丝等等。这些部件有时没有直接销售价格供参考,如:侵权人直接制造该部件用于自己的产品,而专利权人也不单独制造销售该部件。这时,这些部件只有附加在一件完整的产品上时才能更加体现出其附加价值。例如,采用了前述车闸专利的自行车的售价高于未采用该专利的其他自行车,或者其销量高于未采用该专利的其他自行车。这时,只有通过自行车才能更好的体现出该项车闸专利的附加价值(通常,专利部件给整个产品带来的附加价值要高于产品中的其它普通部件)。

这种情况下,如果权利要求的主题中包括自行车,那么专利权人就可以以自行车为基础来请求侵权赔偿,这对于专利权人来说就会较为有利。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说专利权人可以以整个自行车的价值来获得赔偿,其依然只能就车闸专利的在整个自行车中所占比重来获得赔偿,只是在这个比重中除了车闸的成本和正常利润外还可以包括其使整个自行车所增加的附加价值。这与仅以车闸为保护主题,而又难以找到车闸的单独参考售价的情况相比,专利权可以更好的得到保护。

进一步,如果上述车闸的技术可以同时应用于汽车,那么其附加价值则有可能要远高于其应用于自行车时的价值。这时,如果专利中具有一条以汽车为主题的权利要求,就可以证明专利权人在发明时就考虑到了这种应用的可能性,这样可以更有利于其今后赔偿请求的被支持。如果没有这样的权利要求,那么侵权人就存在着以技术领域不同、或者以侵权产品本身属于创造性发明为理由的辩护机会。侵权案件中,以不同的标的物为基础进行判断,有时可能会给审判结果或者赔偿额带来较大的变化。

此外,采用多主题的撰写方式对于侵权标的物的判断也可以带来一定好处。专利也是一种技术文献,有时,一个部件的专利可能被用于何种产品对于海关人员、法官来说判断起来有一定难度,因此,如果授权专利的主题中明确包括该产品,则可以帮助更快的认定侵权标的物。例如,在对于进出口货物的查扣和保全时,往往需要快速做出判断。

以上讨论的撰写方式最早起源国外的一些专利文件撰写,其这样撰写的目的也是因为在实践中遇到了一些判断起来较为复杂侵权纠纷,经过总结,大家认为这样撰写后可以使一些纠纷的判断变得相对容易一些。在国内,由于法律中没有进一步的规定,因此是否采用这样的原则进行侵权赔偿判断完全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但相比来说,采用多主题的撰写方式至少比单一主题的方式能增加一些今后获得更好保护的可能。



huanglei wrote:
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是不是撰写成一种包括该车闸的更为昂贵的物不是更好吗?比如:含车闸的地球。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再假定,自行车含车闸、轮子、车架三个部分,现有这三个部分的专利,且三个部分的专利均撰写了相应的自行车。
那么当自行车厂同时侵这三项权利,如果三个专利权人均按自行车要求赔偿,那么自行车厂不就成了三倍的赔偿了吗?
以所得利益为例,三部分的贡献均为1/3,加入一辆自行车因侵三权获利30,那么按三部分各10元时容易知道的,但是按撰写成含车闸的自行车〉车闸,那么三部分按自行车要求赔偿的则必然〉30,也就是〉侵权的获利。
可见不管你是否撰写成自行车,也会以你实际的作出贡献的技术方案为准。

个人看法
huanglei  注册会员 | 2008-5-22 06:41:12

Re:关于多项独权的意义

并不是说专利权人可以以整个自行车的价值来获得赔偿,其依然只能就车闸专利的在整个自行车中所占比重来获得赔偿,只是在这个比重中除了车闸的成本和正常利润外还可以包括其使整个自行车所增加的附加价值。

-----收到!其实我们没有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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