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08 wrote:
审查指南中说法定日期是不能延长,那么专利权有效期是不是不能延长?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所说的,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延误了专利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导致权利丧失时可以申请恢复权利。
那如果因不可抗拒的事情,不能及时实施专利,能否申请延长专利权有效期限呢?
首先,楼主写错了吧,应该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条所说的,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延误了专利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导致权利丧失时可以申请恢复权利。(请注意这是细则第7条第一款所说的)
其次,请楼主参见还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条第4款,明确的说了: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24条、第29条、第42条、第62条规定的期限。
其中的专利法第42条就是专利权的期限。由此可见,明确规定,不可延期。
专利这行就这样,绕来绕去的,呵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