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初审一周内,主动修改,哪些不允许:

一、将原权书记载的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补入摘要;
二、原权书记载范围为35至75度,原说明书还记载了50度,将权书改为对应的50-75度;
三、略
四、略

答案为四个均有。

其中我不太明白的是第一项和第二项为什么不允许。

请高人赐解!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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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盈  注册会员 | 2008-4-25 18:34:58

Re:试题讨论 发明专利初审一周内,主动修改,哪些不允许?

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人对其申请文件可以主动进行修改。主动修改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以免对审查工作的正常进行产生不利影响。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主动提出修改应当在以下两个时间内进行:
第一,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提出。
第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通知书后的三个月内提出。
由于主动修改的时机不对,所以都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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