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与“原申请公开的范围”
由于摘要不具有法律效力
那对于修改来说,两者就是一样的
yuancj wrote: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细则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
“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与“原申请公开的范围”这个概念应该是一样的,不知道理解得正不正确,请指教,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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