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女子是新手上路,先在这里谢谢各位大虾对这个问题的关注和回复拉,如有说法不妥的地方请勿见笑:)
最近接到一个审查意见是说我们在一个专利的名称及权利要求主题的修改上超范围了,缘由是我们在名称及权利要求中明确添加了该产品的材质,而在说明书中,对该材质只是在背景技术中有提到,以后的发明内容及具体实施方式上没再讲过,审查员因此说超范围修改。
代理公司给出的回复建议是:专利法33条的规定是修改“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而非不得超过原说明书发明内容和具体实施方式记载的范围,背景技术作为说明书的组成部分,将背景技术中的内容修改到权利要求书和发明名称中,符合专利法33条的规定。
我看过代理公司的回复建议后觉得似乎这个说法有狡辩的意味
背景技术能否作为权利要求书主题的依据之一呢?看过专利法上写的,觉得应该是说明书的发明内容和技术方案作为其依据的,那么代理公司提出的背景技术的内容能否修改到权利要求书中呢?
请问大家的看法是怎样的呢?这样的回复是否妥当?如果将背景技术中的这个材质全部添加到说明书里的产品前面是不是还是超范围阿?还有什么其它解决的办法么?
p s :这个都是四审意见了。。。,意见的正文提出技术背景不能构成申请的技术方案的限定,,即背景技术记载的内容不是发明内容技术方案的组成部分,因此这个修改似乎在审查员那里也很难通过。。。
大家怎么看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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