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法62条中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怎么理解?

2008-4-16 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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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发放专利权授予通知书之日,还是权利生效之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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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1004  注册会员 | 2008-4-16 21:11:13

Re:法62条中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怎么理解?

自专利权授予之日--》权利生效之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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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gflyinsky  新手上路 | 2008-4-16 22:25:34

Re:法62条中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怎么理解?

my1004 wrote:
自专利权授予之日--》权利生效之日(公告)

那为什么法没有写成“自专利权生效之日”?
too_late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8-4-17 00:47:02

Re:法62条中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怎么理解?

细细体会吧。有差别。

个人以为:
“专利权生效”可以是通过其它途径得来的,比如受让。

而法62说的仅仅通过专利权授予而造成的“专利权生效”的效果。
zls0  认证会员 | 2008-4-17 04:21:37

Re:法62条中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怎么理解?

法62条中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这句话有特定概念,不能离开本条随便使用,它是用于限定时间的起始点,\'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相对讲是已生效的专利权.与\'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授予前\'对应.专利权人的\'诉权\'的权利,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开始有诉权并且计算诉权持续时间.
类似:专利法实施细则:\'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满3年后,才可以申请强制许可,\'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满3年后开始有申请强制许可的可能.

权利生效之日: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讲的是什么时间专利权开始生效.另,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也讲专利权的生效.

专利权生效是一回事.但是还有放弃专利权的问题,放弃专利权的生效日为所放弃专利的申请日。
pigflyinsky  新手上路 | 2008-4-17 16:39:35

Re:法62条中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怎么理解?

楼上的解释比较详细,好像有点理解了~。
老本  认证会员 | 2008-4-18 21:40:03

Re:法62条中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怎么理解?

应该把专利法到做一个整体的系统来看,法62条中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在专利法体系中,不应有与前面的规定相抵触的意思。我们看看前面的条款:

第三十九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从上面的第39条、第40条来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之后,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之后,并没有立即产生专利权生效的法律后果。这是因为,官方如果一厢情愿地授权,而申请人不想接受的话,申请人还可以放弃垂手可得的专利权,即申请人不缴费即可,这样,专利权就不能生效了。“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是在申请人已经缴足费的前提下,才“予以登记和公告”。

既然要求社会公众尊重专利权,既然赋予专利权的对世效力,那专利权的生效就只能是在公告之后。不能要求社会公众在专利权未公告的情况下,就要求公众负有不侵权的法律义务。这违反起码的逻辑。专利权未生效时,哪能有侵权发生?

浙江一公司在2007年12月3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专利侵权之诉,称被告涉嫌侵权,经查,涉案专利的授权公告日是在2007年11月28日,仅仅授权5天,就发现侵权且整理出起诉材料,效率不可谓不高。但研读诉状及证据后发现,所谓“侵权证据”竟然都发生在专利权授权之前。这样的事情不要以为是偶然现象,而是不理解专利法基本原理所致。当然,这无形中,帮了被告的忙,案子的走向也就变得复杂了。

从这个例子中,可以看出,掌握专利法基本原理是多么的重要。
白手  注册会员 | 2008-4-21 05:50:39

Re:法62条中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怎么理解?

鑫富药业vs山东新发?
蓝雨昕  注册会员 | 2008-4-24 18:22:18

Re:法62条中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怎么理解?

真不错,受益匪浅
飞浪  注册会员 | 2008-4-28 18:44:43

Re:法62条中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怎么理解?

如果一份申请最终获得授权,其权利是从申请日开始计算的,因此从申请到授权之间这一段时间是处于保护状态,只是力度不够大而已,所以当最终获得专利权时,是可以就申请日之后出现的侵权问题提出诉讼的,并且诉讼时间也只能从授权之日开始计算。
老本提到的既然要求社会公众尊重专利权,既然赋予专利权的对世效力,那专利权的生效就只能是在公告之后。不能要求社会公众在专利权未公告的情况下,就要求公众负有不侵权的法律义务。这违反起码的逻辑。专利权未生效时,哪能有侵权发生?
因为有申请日的概念,所以如果最终获得授权,该专利权是从申请日开始计算的:)
至于提到的那个案子,授权之日起5天提出诉讼,在法律层面上是正确的,因为他在专利审查期间就可能获知侵权行为,但此时他无法上诉,只能在授权之日起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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