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的背景技术资料太少,还无法明确的判定具体是什么情况。
我想你大概遇到的是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如何取舍的问题。一般来说,要先把发明首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明确。例如,假设运行状态是主要的,那就可以不包括固定销的特征,只需表明甲乙自身的弹性特征。如果静态和运行状态都是发明必不可少的情况,那就应该包括固定销,同时也表明甲乙自身的弹性特征,这时固定销虽然是必要特征,但并不代表整体设备只有一种使用状态。
一般来说,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不带固定销特征的权利要求的范围更宽一些,如果已经能够完整的解决一定的技术问题了,可以采用这一方案。
反之,如果两种情况(静态、运行状态)分别解决不同的技术问题,并且互相是可以独立存在的,那就只能考虑采取并列独立权利要求,这时还需要注意一下是否符合单一性的要求。
xtf2g wrote:
我遇到一个撰写问题,就是机械加工时体现的是静态特征,而其效果只有在动态才能体现出来,请问如何处理?
如:一种机械,在静态加工时用固定销将甲乙两部件锁定在一定的距离,运行时,去掉固定销,利用甲乙自身的弹性,正好可以使机械运行到最佳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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