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请教实用新型无效时的一个问题

2008-4-14 18:06
35963
在授权的很多实用新型专利中都存在一个问题,里面附带了一些有关方法、材料等的技术特征,在侵权时是要考虑这些技术特征的,那么在无效程序中需要考虑这些技术特征么?一般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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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鉴  注册会员 | 2008-4-14 18:21:28

Re:请教实用新型无效时的一个问题

要看方法、材料是不是该发明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要是的话,则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从根本上是不能授权的,如果授权了,当然可以无效时考虑;如果方法、材料是不是该发明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是以现有技术中已知方法的名称限定产品的形状、构造的,例如,以焊接、铆接等已知方法名称限定各部件连接关系的,不属于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则无效时不能考虑,这是允许的。

6.1 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





只保护产品。所述产品应当是经过产业方法制造的,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

    一切方法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上述方法包括产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计算机程序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等。

    例如,齿轮的制造方法、工作间的除尘方法或数据处理方法,自然存在的雨花石等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一项发明创造可能既包括对产品形状、构造的改进,也包括对生产该产品的专用方法、工艺或构成该产品的材料本身等方面的改进。但是实用新型专利仅保护针对产品形状、构造提出的技术方案。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例如,一种木质牙签,主体形状为圆柱形,端部为圆锥形,其特征在于:木质牙签加工成形后,浸泡于医用杀菌剂中5~20分钟,然后取出晾干。由于该权利要求包含了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因而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但是,以现有技术中已知方法的名称限定产品的形状、构造的,例如,以焊接、铆接等已知方法名称限定各部件连接关系的,不属于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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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wen2004  新手上路 | 2008-4-14 18:43:17

Re:请教实用新型无效时的一个问题

谢谢!我再仔细看看审查指南,看来书还是没看透
凡外重者内拙  注册会员 | 2008-5-12 08:38:39

Re:请教实用新型无效时的一个问题

不知道楼主所说的”考虑“具体指什么,我觉得无效时可以加上一条理由:权利要求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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