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gwa wrote:
对于一个装置,是用来消防的,当用于内浮罐时,它由A、B、C、D、E、F组成;当用于外浮罐时,可以没有B,或者没有B同时增加一个C和D。
内浮罐和外浮罐是储油罐,不是装置的一部分,我所说的此专利就是用来对内浮罐和外浮罐灭火的。这种情况的权利要求应该怎么写?
尝试一下:
1、一种灭火装置,包括A、E、F,其特征在于,用于内浮罐时,还包括B、C和D;
2、一种灭火装置,包括A、E、F,其特征在于,用于外浮罐时,还包括至少一个C和D;
粗略看下,指出几点,权1和权2不能以“;”结尾,应该是“。”。
另外,在没有对比文件的情况下,怎么就把A、E、F放在权1和权2的前序呢?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