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著录项目变更”中的当事人?
1.我给单位申报了几个专利(未委托代理机构),现在公司迁址了,需要作以下著录项目变更:
申请人(公司)地址变更
联系人(本人)地址变更
2.我给朋友申报了几个专利(未委托代理机构),我是联系人,现在,我的联系地址变了,需要作以下著录项目变更:
联系人(本人)地址变更
现在填写了“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但是对其中“当事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签章”存在疑问,请指点。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6.7.1.4(P39)“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人”
“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由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或者其代表人办理;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因权利转移引起的变更,也可以由新的权利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按照这一条规定,“当事人”应该理解为“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具体到我的例子,就是申请人(公司、我的朋友),如果这样理解,“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中“当事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签章”就是由申请人(公司、我的朋友)签字或盖章了;
但仅就“当事人”的字面来理解,应该是指著录项目变更的项目所涉及到的人,具体到我的例子,对于我给公司申报的专利,由于需要同时变更申请人(公司)地址和联系人(本人)地址,似乎应该将“当事人”理解为申请人(公司)和联系人(本人);对于我给朋友申报的专利,由于只需要变更联系人(本人)地址,似乎应该将“当事人”理解为仅仅是指联系人(本人);根据这种理解得到的结果是:第一种情况,由公司盖章和本人签字;第二种情况,仅本人签字即可。
请高人指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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