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技术方案包括技术特征A和B,其中,B的下位概念包括B1、B2和B3。其中,如果A+B不具有创造性,则A+B1和A+B2不具有单一性。
不知下面两种权利要求布局哪一种更好:
第一种:
1、一种……,包括:A+B。
2、引用1,包括A+B1。
3、引用1,包括A+B2。
4、引用1或2,包括A+B1+B3。
5、引用1或3,包括A+B2+B3。
6、引用1或2或3,包括A+B1+B2+B3。
第二种:
1、一种……,包括:A+B。
2、引用1,包括A+B1。
3、引用1,包括A+B2。
4、引用1或2,包括A+B1+B3。
5、引用1或3,包括A+B2+B3。
6、引用5,包括A+B1+B2+B3。
也就是说,两种写法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的范围都是一样的,只有最后一个权利要求的引用基础不一样。想请教大家,这两种写法对以后审查阶段以及无效阶段的权利要求修改、合并来说,哪一种更好一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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