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代理过程中遇到了如下问题:
问题一:
某申请人拥有一个老产品的方法发明专利,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中某个步骤对温度有限定假设为200~300℃。
另一生产厂家生产该老产品,其他步骤都被上述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所覆盖,唯一区别就是某个步骤的温度控制在199℃(即不在200~300℃范围内)。
那么该生产厂家是否侵犯了申请人的专利权。
问题二:
某申请人拥有一个组合物配方的发明专利,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中组分A 的重量配比为20~30。
另一生产厂家生产生产类似的组合物,其组分配比基本上被上述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所覆盖,唯一区别就是组分A的重量配比为19(即不在20~30范围内)。
那么该生产厂家是否侵犯了申请人的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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