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论文] 对先用权的不解

2008-4-3 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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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构成侵权的行为中包括先用权,即: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已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对于本款,我不理解的是“在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这难道不属于破坏新颖性的条件--使用公开吗?

请各位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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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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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402  注册会员 | 2008-4-3 16:04:40

Re:对先用权的不解

“在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不等于已经将产品推入市场,开始销售,所以是有可能不造成“使用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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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08-4-3 16:25:15

Re:对先用权的不解

使用公开的重点在公开,使用为限定语,扩展的理解,就是以使用的方式公开。
summerforever  注册会员 | 2008-4-3 16:53:25

Re:对先用权的不解

先用的人在自己的小作坊里小打小闹腾,虽使用了,制造了,但没有销售、没有宣传、没有让任何一个人都有了只要想知道就能得知的可能。
因此,是没有公开的,不会造成使用公开。

当然,如果他能证明他在后面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公开了,就直接可以无效掉后面的专利。而先用权的情况通常是先用人没有证据能证明他公开了,只能通过一些加工设施、制成品等证明他之前已经生产使用。退而求其次,只要求先用权了。
sunedna  新手上路 | 2008-4-3 19:10:33

Re:对先用权的不解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已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并不是说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公开实用,也许只是某个企业在自己企业范围内的制造。而专利法中规定在国内公开实用,也就是说在国内任何地方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而上述情况的使用范围是有一定的限制的。
woodns  注册会员 | 2008-6-11 08:48:43

Re:对先用权的不解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在国内公开使用过”,其中“使用”的含义包括“制造”在内,也就是说,“制造”是“使用”的方式之一。

如楼上所说,该款强调的是“公开”使用。

不能证明是“公开”使用时,只能主张先用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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