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意见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催化剂B本身:制备A化合物的方法与催化剂B本身没有单一性。尽管催化剂B目前看来仅用于制备A化合物,但催化剂B本身这一技术方案对现有技术的贡献应当在于提供了新的化合物B,其要求保护的范围也不仅限于在制备A化合物中应用的B,而是要求对B给予绝对的保护。因此它们之间很难说有什么共同的特定技术特征。
2、催化剂B的制备方法:同上。
3、催化剂的用途:如果仅要求保护在制备A中应用的B的话,那应当为你所述的用途权利要求。这样,在两技术方案之间才有了技术上的联系,才可能找到共同的特定技术特征。所以我觉得就B的用途权利要求与制备化合物A的方法之间的单一性而言,还是有的一争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