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34条规定“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计算。”
而37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那么请教各位高手,<<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五年的争议期是从那天开始??是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算起?
或是异议裁定之日起算?
比如某商标;2001年10月初审公告时被提异议,至2007年07月-裁定异议不成立发给注册证!争议期是由那年算起的?
请问这个商标过了五年争议期没有??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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