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不能简单从字面上判断是否等同,需要从具体技术的角度来考虑.
判定专利等同侵权时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也就是说,等同特征与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技术特征必须在手段、功能和效果三个方面都没有实质性区别,而是简单的替换或者变换。这是认定构成等同的客观标准。
(二)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或者说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这是认定构成等同的主观标准。所谓普通技术人员,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应当以侵权发生期间该专利所属领域的平均知识水平为标准衡量,是指具有该技术领域中的一般知识和能力的技术人员,既不是该领域的技术专家也不是不懂技术的人。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普通技术人员是一个假想的群体,因此界定的难度较大。在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是否构成等同时,如果委托有关技术鉴定单位进行比较鉴定或者请相关技术领域专家发表意见,则应当考虑鉴定结论或者专家意见是否从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作出的。
此外,还要考虑在先公知技术和禁止反悔等情况,所以不是一下子就能下结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