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

2008-3-31 21:18
46833
咨询各位大侠一个问题:A公司,其字号“AA”,后又将“AA”申请商标注册,获商标权;后来A公司将“AA”商标转让给了B公司,问A,B两公司如何就“AA”行使权利?也就是说对其它公司使用\"AA\"商标或者名称,A,B两公司如何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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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506  注册会员 | 2008-4-25 00:58:29

Re: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

简单来说,商标权保护的力度大于字号权。实践中可以以商标权来起诉一些单位“傍名牌”行为,甚至驰名商标都有权撤销企业字号呢。
当然,中国的很多企业都是商标和字号一致的,也有一些企业申请商标时才发现同样字号的商标已经被人申请注册了,这样的企业在以后的经营中就应该谨慎使用企业名称的简称了,否则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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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506  注册会员 | 2008-5-9 18:11:17

Re: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为正确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  原告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争议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按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确定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的案由,并适用相应的法律。

    第四条  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玉兰花开  注册会员 | 2008-5-15 07:34:14

Re: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

看看反不正当法,里面会找到你想要的部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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