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答复审查意见时数值范围的修改

2008-3-28 20:12
34566
本申请的申请日是2005年6月,要求保护范围是A:B=1:0.4-1.0, 实施例有0.45,0.6,0.8,1.0这五个点。
审查员检索出一篇中国专利,申请日是2005年5月,公开日是2006年6月,其权项的保护范围是A:B=1:0.5-5,实施例有1.8,2.0,2.3这三个点。
两篇专利除了A:B数值外,其余相同。审查意见是没有新颖性。
请教如何修改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并说明理由,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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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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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402  注册会员 | 2008-3-28 21:21:22

Re:答复审查意见时数值范围的修改

看来只能改成1:0.4-0.45。这样就不会与在先申请的比值范围重叠,不会构成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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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溟之鲲  专利代理人 | 2008-3-28 21:25:22

Re:答复审查意见时数值范围的修改

楼上这样改可以消除没有新颖性的缺陷,但可能还存在创造性和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
仔细阅读一下对比文件,如果其中明确记载了0.5以下不能实施,则可以此为理由说明有创造性(克服技术偏见),但支持的问题仍然存在——用一个实施例支持一个范围,难。
wei402  注册会员 | 2008-3-28 21:31:57

Re:答复审查意见时数值范围的修改

它的实施例给出了1:0.45的方案,对于一个较小的范围(1:0.4-0.45)是可以被接受的(即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此外,对比文件是申请在前公开在后,所以不能用来评判该专利申请的创造性。
北溟之鲲  专利代理人 | 2008-3-28 21:41:05

Re:答复审查意见时数值范围的修改

wei402 wrote:
它的实施例给出了1:0.45的方案,对于一个较小的范围(1:0.4-0.45)是可以被接受的(即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此外,对比文件是申请在前公开在后,所以不能用来评判该专利申请的创造性。
说的对。不好意思,没注意看公开时间,差点误导。
xwsipi  注册会员 | 2008-3-28 21:43:53

Re:答复审查意见时数值范围的修改

只删除0.5这个点,就一起解决了新颖性和创造性问题,为什么不可以?
xwsipi  注册会员 | 2008-3-28 21:51:14

Re:答复审查意见时数值范围的修改

改到0.6-1.0同样可以,因为是抵触申请不评价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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