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说说我知道的。
审查过程中,有些情况,比如一种常见的就是:
权利要求不清楚,但是结合说明书可以理解出一个申请人想要表达的技术方案出来。
这个时候,根据请求原则,审查员不能直接使用自己认定的技术方案对权利要求评述新颖性/创造性等等,为了节约程序,就通常使用一种“假设评述”,即假设申请人将权利要求修改为 克服了“不清楚”的缺陷,然后评述该权利要求。
一般来说,答复的时候先克服 首要的缺陷(比如上面的不清楚),再看权利要求中是否存在假设评述中指出的缺陷,有的话克服 假设评述中指出的缺陷 即可。如果审查员假设评述的那个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在你修改后的申请文件中出现,那么自然也不存在假设评述中存在的缺陷。
因为,假设评述的权利要求并不是申请人真的提交过的,所以,如果你不管这部分内容,只克服其他缺陷,审查员也不能怎么样,只能再把假设的内容变成真评的内容,再发一次通知书。但那样可能对大家都不好。
Emilia0926 wrote:
新人请教各位大虾,收到一审查意见,其中有一条,大意是,以某一权利要求为审查对象,作假设评述
什么叫假设评述啊?(?)
另,对于这种情况怎么答复审查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