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关于化学领域 马库什 权利要求单一性的问题

2008-3-27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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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审查指南上关于马库什权利要求单一性,发现似乎这一类单一性问题都是针对产品的权利要求,即化合物或组合物的权利要求必须满足马库什原则。
    那么对于方法的权利要求是否也要满足这个原则呢?例如我有个制备方法可以使得很多环状化合物开环聚合(包括环酯、环醚、环酰胺等等,四元环、五元环等等都可以),他们所使用催化剂、温度、反应摩尔比都相同,不同的环状化合物可以经过这个反应得到不同的聚合物。
    我打算在独权1中,对反应原料概括为环状化合物,在从属权利要求里说明所述的环状化合物是环酯、环醚或环酰胺。
    但这些环状化合物结构肯定是不相似的,只是都成环状而已,对于产品而言肯定不满足单一性要求,但对于方法而言,是否可以合案写?请高手指点!万分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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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l888_0  注册会员 | 2008-4-3 01:16:46

Re:关于化学领域 马库什 权利要求单一性的问题

试着说说吧,挺复杂的一个问题。
1、关于是否能合案写,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还不能最终判断。
但就一般情况而言,合成方法均为一系列常规步骤的组合。也就是说,这种合成方法对于现有技术的贡献正是在于这些步骤的组合。在这种情况下,个人觉得,反应原料的差异对方法间的单一性影响不大,因此,这些方法应当能够合案写。更不用说如果这些方法对现有技术的贡献之处在于均使用了同一种新型的催化剂或者其他反应物的情况了。
综上,觉得能够合案写的可能还是较大的,但具体情况还是需要具体分析。

2、对于你打算将反应原料概括为环状化合物的想法,想提醒一句,如果仅是对内申请,还是再具体限定一点的好。因为局里现在对支持问题卡得比较严。这个环状化合物涵盖的面太广。比如环己烷你能开环么?聚合成长链脂肪烃??因此建议至少,应当在说明书中留下退一步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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