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审查指南上关于马库什权利要求单一性,发现似乎这一类单一性问题都是针对产品的权利要求,即化合物或组合物的权利要求必须满足马库什原则。
那么对于方法的权利要求是否也要满足这个原则呢?例如我有个制备方法可以使得很多环状化合物开环聚合(包括环酯、环醚、环酰胺等等,四元环、五元环等等都可以),他们所使用催化剂、温度、反应摩尔比都相同,不同的环状化合物可以经过这个反应得到不同的聚合物。
我打算在独权1中,对反应原料概括为环状化合物,在从属权利要求里说明所述的环状化合物是环酯、环醚或环酰胺。
但这些环状化合物结构肯定是不相似的,只是都成环状而已,对于产品而言肯定不满足单一性要求,但对于方法而言,是否可以合案写?请高手指点!万分感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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